1.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危害大、速度快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本身特性,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前所未有。这种特性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益于信息的快速高效传播,普及更多的知识,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空前便捷;另一方面,也使得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侵权损害得以快速扩展。正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快速传播,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后果难以控制,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快速发展,商机转瞬即逝,一旦互联网企业因不正当竞争拖入诉讼,极有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失去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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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隐蔽、损失难以计算
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的通常不是一种具有物理实体的产品,而是一种服务。例如,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而且这种技术服务是跨地域,通过各个域名解析、服务器、基础电信商传输、终端接入展现等渠道最终体现到亿万用户终端的,因此,通过这种庞大复杂的网络所提供的服务,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被侵权的可能,而且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比较隐蔽,甚至到发现侵权结果,很大程度上都依赖终端用户的举报,更毋提侵权行为的还原分析,因此造成的损失自然也难以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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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权者成本高昂,侵权成本低
互联网新技术环境下不当竞争的复杂性、技术性,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公证机关和技术专家的介入,从而使得不正当竞争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权利人被侵权的损害结果和侵权人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收益难以计算,更难以用证据来证明,司法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往往在比较低的法定额度内由法官酌情确定。且受害人获赔金额很少,侵权成本低,不正当竞争的收益远远大于进行诉讼的成本。
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在網络时代每个个体(包括企业、非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具有自媒体的特征,加之大众舆论对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情况的关注报道,导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较之其他类型的案件所造成的司法权威折损等社会不良影响更为突出。